为强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依纪依法惩治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方针,督促全市涉黑涉恶及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主动到纪检监察机关交代违纪违法问题,争取改过自新、宽大处理的机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直接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或者纵容、包庇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纪违法犯罪活动,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如实交代存在的问题。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一个月内,涉黑涉恶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主动到纪检监察机关如实交代本人问题的,或检举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的,将依纪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交代本人问题的,以及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不收手不收敛、继续进行违纪违法犯罪活动的,从严查处。
三、主动交代问题人员可自行前往、也可以采取邮寄材料方式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交代问题。市纪委监委受理部门:信访室。地址:绥化市纪委监委信访室(绥化市北林区迎宾路2号);邮编:152000;联系电话:0455-12388。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绥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绥化市监察委员会
2019年5月14日